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区域不合理,致使驾驶人因反映间隔缺乏受行政处分,法院是否应确定其设置显着不妥并吊销处分?
某地有个丁字路口。从这右转能到一所小学,路口前方及右侧,都没有“制止右转”标志。可右转进入该路段约30米处,路途左边和地上,忽然冒出“制止驶入”的标志和标线。
有一回,秦某开车来到这个丁字路口,一看没制止右转标志,就正常右转了。可行进30米后,那禁行标志把他搞懵了,进退维谷,终究没办法,驶入了禁行路段。成果,交巡警支队确定秦某逆向行进,罚款200元,还记3分。秦某觉得冤,向公安局请求行政复议,可得到的成果,却是保持原处分。
后来秦某发现,这路段抓拍设备,抓拍了几千车次相同的“违章”。他以为,是交巡警支队没设好路途通行标志,自己才无法提早知道禁行信息,做出了错误判断。所以,秦某把交巡警支队和公安局告上法庭。
一审时,法院驳回了秦某诉求。但他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以为,尽管交巡警支队把禁行标志设左边契合标准,可在路口前方及相关方位,没设“制止右转”等提示标志,导致驾驶人简单违章。终究,二审法院吊销了一审判定,一起吊销了交巡警支队的处分决议,还有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议。
人民法院事例库入库事例,编号:2023-12-3-001-029,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分及行政复议案。
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区域不合理,导致车辆驾驶人只要少量反映间隔而遭到行政处分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显着不妥并判定吊销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述裁判要旨,能够以下四方面做解读:本案裁判要旨准确指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驶人无法及时反映而违章的,法院可吊销行政处分。首要,交通标志标线不仅是标准,更要合理。本案中,尽管禁行标志设置在路途左边契合标准,但未在路口前设置提示标志,导致驾驶人误入禁行路段。
其次,法院结合该路段两年内高达5814车次因同一行为被处分的现实,确定标志设置显着不妥。这表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检查,着重标志设置应契合驾驶人的合理预期。该裁判要旨为相似案子供给了清晰指引,既保证了驾驶人权益,也催促交通管理部门优化标志设置,防止因不合理规划导致很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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